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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晓榕与绵阳博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罗玉敏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榕,绵阳博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罗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榕,女,满族。被执行人绵阳博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16号兴达国际大厦(16F-B2)。法定代表人罗玉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玉敏,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晓榕依据本院(2015)绵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绵阳博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罗玉敏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博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罗玉敏账户存款500万元进行扣划、冻结,若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则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嗣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