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颜昌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颜昌万,男,生于1972年4月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原告颜昌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颜昌万各项损失139409.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颜昌万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履行了标的款139409.00元,申请执行费1510.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科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