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9号原告××,女,1977年2月28生,汉族,农民,现住××县××镇南湾。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润梅审判员 冯淑萍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