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家秀与何伟、黄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秀,何伟,黄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张家秀,女,1957年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露(特别授权),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男,1970年2月12日生。被告黄维,男,1983年11月19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薪国际广场C座北面1楼、5楼、9楼。负责人范丹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秀与被告何伟、黄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