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启平与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平,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平,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营业执照注册号511100000023816。法定代表人牟洁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劳人仲案(2015)3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45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四川银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启平14570.0元,余款从2015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市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五劳人仲案(2015)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