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丙全与被告刘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全,刘耀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14号原告赵丙全。被告刘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丙全与被告刘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丙全负担。审判员 孔伟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