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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丙全与被告刘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全,刘耀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14号原告赵丙全。被告刘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丙全与被告刘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丙全负担。审判员  孔伟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