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余海清诉央中汇盈(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中财央中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民初字第244号原告余海清,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梁开阔,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竹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央中汇盈(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廖某。被告四川中财央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法定代表人廖某。原告余海清诉被告央中汇盈(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中财央中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余海清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海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390元,减半收取112195元,由原告余海清负担。审判长 李又平审判员 赵才明审判员 陈 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