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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传播邪教“全能神”书籍、光盘,2008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某,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5年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及其刘某某的辩护人张丙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传播邪教“全能神”书籍、光盘,被商丘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处罚结束后,刘某某于2013年初再次信奉“全能神”邪教,成为该邪教组织的交通员,为组织传递信件和纸条,并在民权县为外地“全能神”信徒张某某提供住所,向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宣传“全能神”,与她们“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2013年底,被告人许某某被人介绍信奉“全能神”邪教后,先后向其丈夫、儿子、儿媳、邻居宣扬“全能神”邪教。被告人许某某不顾家人劝阻,在家通过书籍、MP3学习“全能神”邪教思想,且与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其家庭宾馆也用于“全能神”邪教聚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传播邪教“全能神”书籍、光盘,被商丘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处罚结束后,刘某某于2013年初再次信奉“全能神”邪教,成为该邪教组织的交通员,为组织传递信件和纸条,并在民权县为外地“全能神”信徒张某某提供住所,向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宣传“全能神”,与她们“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2013年底,被告人许某某被人介绍信奉“全能神”邪教后,先后向其丈夫、儿子、儿媳、邻居宣扬“全能神”邪教。被告人许某某不顾家人劝阻,在家通过书籍、MP3学习“全能神”邪教思想,且与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其家庭宾馆也用于“全能神”邪教聚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其供述2005年或2006年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2008年因传播邪教“全能神”书籍、光盘,被商丘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初在街上碰到一个女的,她问其的情况,让其不要消极,要继续跟神走,之后这个女的就经常到其家劝其信神,并给其一个装有8G内存卡的播放器让其听,听几个月内存卡丢了,这个女的又给其一个32G的内存卡。其还为“全能神”组织传递信件和纸条,为外地“全能神”信徒张某某提供住所,向张某某、许某某等人宣传“全能神”,与她们“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2、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其供述一年前,一个男的让其信“全能神”,并给其一个装有8G内存卡的播放器让其听。2014年夏天,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因为“全能神”的事到其家找过其二三次,后来被其丈夫撵走了。其向丈夫、儿子、儿媳、邻居宣扬了“全能神”邪教。小老家村的几个妇女曾到其家宾馆聚会三四次。刘某某多次到其家与其“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传其信奉“全能神”邪教,其就住在刘某某租的房子里,其到许某某家与许某某“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三四次。4、证人马新成证言,证明刘某某2008年因信“全能神”,被商丘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左右发现刘某某又开始信“全能神”,刘某某还在袁老家租了一套房子。5、证人董豪英、李志良、李培初、李志霞证言,均证明许某某信奉“全能神”邪教,还向他们和邻居宣扬“全能神”邪教。刘某某、张某某多次到许某某家“交通”“全能神”邪教思想,小老家村的几个妇女曾到许某某家的宾馆聚会。6、辨认笔录,经刘某某辨认张某某就是住其租赁房子的人。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刘某某随身携带的信件纸条,在刘某某家二楼卧室搜查出黑色的MP4播放器一部、32G内存卡一个和黑色耳机两个;在许某某家搜查出黑色的MP3播放器一部、8G内存卡一个和白色耳机一个;在刘某某租赁的房子(张某某的住处)搜查出三张纸条;刘某某随身携带的信件纸条五张。8、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民权县公安局关于32G、8G内存卡的情况说明和复制的光盘,证明刘某某携带的MP4播放器内的32G内存卡已占用空间29.1GB,31313756160字节;许某某携带的MP3播放器内的8G内存卡已占用空间68.4GB,7353565184字节;里面储存的内容全部是“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内容。9、鉴定意见,证明刘某某的MP4播放器内的32G内存卡内检出相关电子数据文件。其中MP4文件34个共6.93GB;MP3文件276个共679MB;TXT文件291个共2.78MB;FDF文件23个共1.27MB;LRC文件100个共124MB。许某某携带的MP3播放器内的8G内存卡内检出相关电子数据文件。其中MP4文件51个共20.3GB;MP3文件2548个共4.87GB;TXT文件8548个共86.9MB;JPG文件11个共5.97MB;LRC文件1430个共1.61MB。10、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某某因传播邪教“全能神”书籍、光盘,2008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1、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年龄和住址。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被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继续信奉“全能神”邪教,不适宜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保证不再信奉邪教,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被告人许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许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双审判员  蔡 伟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