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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行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庆凯与隆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尧县公安局,陈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尧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353号。法定代表人李泽威,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凯。上诉人隆尧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陈庆凯诉其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爱群审 判 员  邢向恩代理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洋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桥东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陈庆凯诉隆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裁定发还你院重新审理,现提出以下问题供你院重审时参考:陈庆凯伙同其侄子陈志殴打李晓晖,造成李晓晖轻微伤。陈庆凯起诉时未将受害人李晓晖列为第三人,你院也未追加李晓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你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是撤销隆尧县公安局隆公(城)行罚决字(2014)第037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结果影响到了李晓晖的合法权益,故你院未将李晓晖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漏列当事人,构成程序违法,应在重审时予以纠正。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