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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学忠与林建国民��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忠,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高学忠。委托代理人权世斌。被执行人林建国。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万元,承担诉讼费2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2500元,余款7万元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应利息,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0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