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川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