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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学云与陈海燕、邵将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云,陈海燕,邵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06号原告:李学云,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燕,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邵将,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学云与被告陈海燕、邵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陈海燕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