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杨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李金兰,总经理。上诉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商初字第148-2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及财产查封标的均达到500万元,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槐荫区,与其公司不在同一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买受人即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解决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需方人民法院管辖。”需方即被告方。关于级别管辖,原告诉讼标的为471万元,不超出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欠款4713363.77元和逾期违约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500万元,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华金机械工贸有限公司自2010年来,签订系列《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解决纠纷方式均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管辖。”上述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纠纷享有地域管辖权。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且涉案标的额未超过1000万元,未超出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