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张玉红。委托代理人叶露,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吴蓓馨。委托代理人李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被告员工。原告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露,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在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向被告送货22073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被告理应在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没有付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073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730元,对原告起诉的利息也没有意见。诉讼费由法院裁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原告主张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向被告送货220730元,双方约定月结60天,但被告没有付款。原告为此提交模胚报价电子邮件、名片复印件、《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报价单/合同》复印件、《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予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均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因其资金周转不灵故没有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模胚报价电子邮件、名片复印件、《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报价单/合同》复印件、《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73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的事实,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付清货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073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2207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730元;二、被告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高记精密模胚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207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7.45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