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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金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镇江润安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安运输有限公司,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金商初字第82号原告镇江润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焦湾村。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润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润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仲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