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路化诉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化,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砀山县砀城镇双里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砀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路化,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75295090-6。法定代表人:王广敏,职务县长。被告: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79811701-2.法定代表人:刘茂清,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倪铭键,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砀山县砀城镇双里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贡会然,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化诉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砀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本案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路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