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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胥涛波挪用资金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胥涛波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823号罪犯胥涛波,男,生于1982年01月06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盐亭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绵高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胥涛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日期:2016年06月21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分15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胥涛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胥涛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