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曾金波、黄玉珍、陈炳桂、曾艳红、黄文朝、卢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炳桂,曾艳红,曾金波,黄玉珍,黄文朝,卢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7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黄金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春,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漳平市。被告陈炳桂,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曾艳红,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曾金波,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玉珍,女,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黄文朝,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卢玉梅,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诉被告曾金波、黄玉珍、陈炳桂、曾艳红、黄文朝、卢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以被告已将贷款本息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