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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乔树青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树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686号罪犯乔树青,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乌勃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树青犯贩卖毒品罪、盗挖古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原判已执行4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4日止。2015年5月5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乔树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乔树青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树青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五次。且财产刑罚金24000元已履行4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树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缴纳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树青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