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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向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向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向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秭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永红、人民陪审员陈世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证书编号为:鄂秭结字第130900125号。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6个月的时间后,被告于2009年7月便以回娘家为名外出至今未归,虽经原告多方查找,但至今仍无确切下落。被告外出已达5年之久,且至今无法查找其下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证据二、秭归县茅坪镇溪口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四川省南部县永定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邻居谭学枝、谭明燕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王某某自2009年7月起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与原告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近6个月的时间后,因被告觉得原告给的彩礼少了,一直闷闷不乐。自2009年7月起被告以回娘家为名离家外出,原告多次到被告娘家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12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自2009年7月起离家外出至今未归,长达5年的时间未与原告联系,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可就已查清的婚姻事实先行判决。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向某与王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秭民审判员邓永红人民陪审员陈世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胡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