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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开娥与黄水连、谭德生、唐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娥,黄水连,谭德生,唐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罗开娥,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912230043,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红星路64号。被告黄水连,女,1966年11月1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611113046,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鸿运小区。被告谭德生,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605213016,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鸿运小区。被告唐丽霞,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205250023,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江东街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娥与被告黄水连、谭德生、唐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开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开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开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减免。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判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