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世健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708号罪犯孙世健,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甬仑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世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8000元。孙世健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以(2008)甬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9月19日送浙江省长湖监狱执行。后发现漏罪,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甬仑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世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执行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世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世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世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世健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