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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伟与施金涛、施金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施金涛,施金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马伟,男,汉族,习水县人。被告施金涛,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施金晨,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马伟诉被告施金涛、施金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伟承担。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