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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商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慧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慧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1596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宗新,该社闫店楼信用社主任。被告:袁慧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袁慧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学军审 判 员  武照海人民陪审员  聂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