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诉王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王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号*号楼*层*号附*号。负责人范修斌。委托代理人杨世雄,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7日,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王飞,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诉被告王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系本人自愿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彬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人民陪审员 罗礼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