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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正兴与被告曹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宋正兴,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被告曹树先,男,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兴与被告曹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正兴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锦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