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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毛显赵与叶家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显赵,叶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毛显赵。委托代理人:林欣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家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温泰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叶家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家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伍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毛显赵支付借款本金129000元、结算利息31000元及利息(以129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2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34元,合计5955元,执行费2934元,但被执行人叶家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家顺的银行存款21112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112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