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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钟大芬的报告与被告屏山先驱家私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大芬,刘平,刘强,刘杰,屏山先驱家私店,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27号原告钟大芬,女,1950年6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原告刘平,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刘强,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原告刘杰,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屏山县。被告屏山先驱家私店,住所地:屏山县双兴建材城A2/32-48号,经营者赖德嘉,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告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工业园区先驱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苏先棋。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大芬、刘平、刘强、刘杰与被告屏山先驱家私店、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大芬、刘平、刘强、刘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屏山先驱家私店的经营者赖德嘉在简阳市XX镇XX路产权证号为XX的2-2幢6号6层面积119.01㎡的房屋一套。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大芬、刘平、刘强、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屏山先驱家私店的经营者赖德嘉在简阳市XX镇XX路产权证号为XX的2-2幢6号6层面积119.01㎡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荣彬审 判 员  谢兰秀代理审判员  彭春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