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蒋舟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舟敏,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上诉人蒋舟敏因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立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19日,蒋舟敏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书,诉称: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公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下称《通告》)。2015年1月,蒋舟敏从广东省梅州市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犯罪、交寄了犯罪证据,履行了约定的举报义务,但上海市公安局却不支付悬赏奖金。诉请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悬赏报酬100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蒋舟敏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通告,在不同地区包括广东省梅州市,以邮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举报材料,对上海市公安局未予回应而提起的要求公安机关查证、核实举报线索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蒋舟敏在本案中起诉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已经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939号民事裁定,认定蒋舟敏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故其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的义务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蒋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蒋舟敏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在审理本案中发现的犯罪行为,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并建议有权机关处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上海市公安局之间形成的全部悬赏广告合同纠纷案件,至今没有一宗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唯一的诉讼请求是支付报酬,与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939号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诉讼性质与法律关系不同,因而两者不属于同一案件,既不构成重复诉讼,亦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经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310号民事裁定查明:蒋舟敏在上海市公安局所发布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在不同地区邮政局向上海市公安局邮寄举报材料,举报称某领导收取贿赂、制造冤案。公安机关未对该举报进行回应,蒋舟敏遂在多个法院起诉。基于该事实,蒋舟敏曾向青海省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裁定不予受理。蒋舟敏不服,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1)青民立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蒋舟敏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申字第939号民事裁定,认定蒋舟敏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故蒋舟敏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的义务,并支付奖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遂裁定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蒋舟敏在(2014)民申字第310号中起诉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均与已经审理的前述案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蒋舟敏的诉讼请求,已有生效裁定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蒋舟敏不能再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故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虽不同,但结果并无不当。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蒋舟敏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故蒋舟敏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蒋舟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