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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汇海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王照海、崔芹、王义科、焦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汇海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崔芹,王照海,王义科,焦克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青岛汇海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江波,职务董事长。被告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法定代表人崔芹,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法定代表人王照海,职务总经理。被告崔芹,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王照海,男,汉族,1978年7月4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王义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焦克英,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海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王照海、崔芹、王义科、焦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汇海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5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72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李红松审判员 林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