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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潮安法古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邱陶贤与王光辉、深圳市诚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陶贤,王光辉,深圳市诚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5)潮安法古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邱陶贤,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委托代理人:林锴,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耿,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深圳市诚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黎丽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陶贤诉被告王光辉、深圳市诚顺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陶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0元,由原告邱陶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漫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