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永汉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行初字第68号原告:周**,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原告周**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周永**以尚未向被告提出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审判长 邓健玲审判员 何艳萍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