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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林与汪炯、汪漫、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汪炯,汪漫,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霍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朱林,男,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汪炯,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汪漫,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林与被执行人汪炯、汪漫、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炯尚在服刑,被执行人汪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澍审判员  刘浩审判员  汪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