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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与闫立春、刘翠平、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六户镇东六户村。法定代表人苏明水,主任。被告闫立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翠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法定代表人李彬,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闫立春、刘翠平、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国锋审 判 员  任爱娟人民陪审员  宋玉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