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临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官于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上官于福,陈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驻地。法定代表人何旭清,经理。被执行人上官于福,男。被执行人陈景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官于福所有的在其妻杨风梅名下的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