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万惠与张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惠,张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084号原告王万惠,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张飞,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惠与被告张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惠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惠撤回对被告张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万惠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凡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