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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田海与郎文才、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海,郎文才,郎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王田海,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珲春市。被告:郎文才,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郎旭,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海诉被告郎文才、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田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20元,由原告王田海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钰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