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田海与郎文才、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海,郎文才,郎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王田海,男,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珲春市。被告:郎文才,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郎旭,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田海诉被告郎文才、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田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20元,由原告王田海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钰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