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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崇佩玉与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佩玉,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崇佩玉,公务员。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天长市新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陆和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崇佩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03549元,未执行标的4035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厂房已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