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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风珍与李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黑锁,李风珍,李红珍,李无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李黑锁,女,1941年7月16日出生。原告李风珍,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红珍,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超,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李无州,又名李武周,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黑锁、李风珍、李红珍诉被告李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黑锁、李风珍、李红珍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黑锁、李风珍、李红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黑锁、李风珍、李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五元,减半收取一百零二元五角,由原告李黑锁、李风珍、李红珍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令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