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付红书与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书,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付红书,男,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安实业公司)。被告易万程,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书与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万程所有的鄂EA19**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易万程所有的鄂EA19**小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