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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成国与林勇、杨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成国,林勇,杨静,林静,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414号原告林成国,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詹晚春、陈颖(实习),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静,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静(英文名:LAMCHING),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香港永久性居民。被告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继红、黄晓梅,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黄平。本院受理原告林成国与被告林勇、林静(英文名:LAMCHING)、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榕民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林勇、林静(英文名:LAMCHING)、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2100万元;冻结被告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上述裁定作出后,原告林成国以杨静与被告林勇是夫妻关系为由,申请追加杨静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申请对被告杨静在人民币2600万元价值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成国申请对被告杨静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静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2600万元[对被告杨静财产保全金额与对被告林勇、林静(英文名:LAMCHING)、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鹰潭市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金额总和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谢 芬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