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峨眉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燕明与王明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明,王明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王燕明,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27日,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祥,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6日,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车云华,峨眉山市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燕明与被告王明祥共有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燕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燕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燕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