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868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6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文霞,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8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泽辰,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