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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刘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周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邮递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