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刘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周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邮递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