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洪泽申请执行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泽,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1-2号申请人袁洪泽,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鲁力友,总经理。本院在办理袁洪泽申请执行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