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雁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132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被告孙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会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她和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18日生女儿孙某。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她发现双方之间缺乏信任,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且性格暴躁,经常对她恶言恶语,还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4月23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将她殴打致伤。现认为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状诉法院,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孙某由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3、案件受理费双方承担。被告孙某某辩称,他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一些不愉快,但他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在争吵时相互有推搡、厮打的行为。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且孩子尚未满1周岁,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和被告孙某某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4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兰城民****008914号,2014年9月18日生一女孩,取名孙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引发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关爱,遇事多与对方沟通、协商,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沛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