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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俊梅与段亚先、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梅,段亚先,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65号原告王俊梅。被告段亚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47号百世开利大厦七层。负责人杨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梅诉被告段亚先、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段亚先驾驶的冀F×××××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张占英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段亚先驾驶的冀F×××××号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审 判 员  叶金颖代理审判员  连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