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许志军,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