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邓永川,张勇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永川,张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邓永川,男。被申请人张勇,男。法定代理人祝文秀。委托代理人王洪卫,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邓永川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永川称被申请人张勇于2013年10月21日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经本院(2014)万法刑特字第0000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强制医疗;2014年5月23日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平湖医院《出院建议书》认定精神症状控制,病情稳定,已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不需要强制治疗;经本院(2014)万法刑特字第00001号附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解除强制医疗。本案诉讼中申请人邓永川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张勇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后,申请人邓永川未向该鉴定中心交纳鉴定费用,庭审中其亦明示不予交纳该费,故对被申请人张勇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邓永川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