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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夏文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假释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790号罪犯夏文刚,男,生于1967年0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双流县人,现在绵阳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夏文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07月0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满日期:2017年06月0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5年0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夏文刚在服刑期间虽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表现不是特别突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文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百度搜索“”